信息反馈
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各转供电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决定,今年以来,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分四批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金额0.106元/千瓦时。
一、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价政策
1、自2018年4月1日起,下调4.7分/千瓦时。
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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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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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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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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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
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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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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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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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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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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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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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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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8年5月1日起,下调2.3分/千瓦时。
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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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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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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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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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
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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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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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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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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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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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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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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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18年7月1日起,下调0.2分/千瓦时。
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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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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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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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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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
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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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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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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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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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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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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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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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2018年9月1日起,下调3.4分/千瓦时。
用电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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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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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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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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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
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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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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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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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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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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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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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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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供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电价政策
1、转供电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在销售发票上体现出来;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转供电主体应尽快与转供电用户修订合同,将电费和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区分开,并在销售发票上体现出来。
2、转供电单位应严格执行我局今年下发的有关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并将降价措施全部按照时间节点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没有到位的,必须在9月30前落实到位。
3、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5、我局将从10月起,对转供电单位执行电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逾期未实施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业务咨询电话:3767702;举报投诉电话:0735-3712358
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28日